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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来了!

时间:2024-09-13

202499日至913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旨在加强公平竞争的宣传倡导和文化建设,提升全社会的公平竞争意识,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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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贯彻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石。关于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起来了解吧。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宣传,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性、质量、功能、效果、来源、销量等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行为。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

20237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宣传“状元伴学”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查,该公司在其小程序中发布了包含深度参观知名大学及“状元伴学”服务的信息,声称可提供状元持续伴学服务,并标示“已售1274件”。然而,经核实,该公司无法确保学员能进入某知名大学校园内,也无法提供状元相关材料及销售数据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实施违法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视违法经营额度处以不同金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

2023620日,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全聚德 老北京烤鸭 100/3 免费包邮”,但店内实际售卖的“全聚德”品牌烤鸭价格远高于此。此外,店内悬挂的“全聚德 南池子大街指定销售点”牌匾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该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3,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通过给予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影响其独立判断,从而达成交易目的的行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经查,该公司自2012年起在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和耗材。2018年,为巩固业务关系,该公司出资24000元帮助医院肺移植科制作宣传视频,并将视频无偿提供给医院使用。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变相的商业贿赂,目的是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拥有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的技术秘密。博阳公司前员工程某离职后加入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并将该技术秘密泄露给爱兴公司,后者使用该技术生产并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盒。博阳公司因此提起诉讼,指控程某和爱兴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程某和爱兴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博阳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及30万元维权费用。程某和爱兴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博阳公司提出的8个技术方案中部分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5,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20221014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经查,20228月至20234月期间,当事人组织14名员工在竞争对手的网络店铺购买产品并给予差评,其中11名员工多次重复此行为。这些差评内容具有明显的丑化和贬低意味,且无证据支持其真实性,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设立奖项、奖品或者其他奖励措施吸引消费者,但这些奖励措施的设计或实施存在虚假、误导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情形,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参与者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如转发朋友圈邀请他人报名还可获得额外抽奖机会。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公众号发布的图片不一致,且差距较大。后经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优幼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导致消费者对奖品实际价格认知产生分歧,优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优幼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后法院认定其抽奖实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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